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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糖、纺织印染、制革、化肥、农药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信息来源: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网站  发布日期:2017-10-26 08:18   点击次数:5052

  为有序、规范推进我省制糖、纺织印染、制革、化肥、农药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固定源分类名录》)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制糖、纺织印染、制革、化肥、农药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的制糖业134。其中,对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精制糖生产实施重点管理,其他实施简化管理。
(二)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的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制造及印染精加工175。
(三)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的皮革鞣制加工191、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其中,对含鞣制工序的实施重点管理,其他实施简化管理。
(四)化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肥料制造262。其中,对生产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钾肥的企业(不含其他生产经营者),单纯混合或者分装化学肥料的实施简化管理。
(五)农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农药制造263。其中,对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实施简化管理。
(六)医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中成药生产274、兽用药品制造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其中,对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生产实施简化管理。
(七)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贵金属冶炼322、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有色金属铸造3392、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其中,对年产10万吨以下有色金属铸造和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实施简化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制糖工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纺织印染工业中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于2020年前完成。
(三)制革工业中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于2020年前完成。
(四)化肥工业中氮肥(合成氨)制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磷肥制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9年前完成,其他于2020年前完成。
(五)农药制造工业中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20年前完成,其他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医药制造工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20年前完成,其他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医药制造工业中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成药生产、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于2020年前完成。
(七)有色金属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中铜、铅锌冶炼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于2018年前完成;有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工业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20年前完成。

三、核发机关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申请程序
  纳入发证范围的制糖、纺织印染、制革、化肥、农药、制药、有色金属行业企业,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860.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HJ 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HJ 864.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 858.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HJ 863.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 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HJ863.3-2017)等有关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核发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