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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石化、炼焦化学、电镀、玻璃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信息来源: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网站  发布日期:2017-10-17 09:46   点击次数:2696

  为有序、规范推进我省石化、炼焦化学、电镀、玻璃等工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固定源分类名录》)的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石化、炼焦化学、电镀、玻璃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合成材料制造265。

(二)炼焦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的炼焦2521。

(三)玻璃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的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其中以煤、油和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实施简化管理。

(四)电镀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固定源分类名录》中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电镀设施。

二、申请时限

(一)石化工业中乙烯、芳烃生产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于2020年完成。

(二)炼焦化学工业中焦炭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于2020年完成。

(三)玻璃工业中平板玻璃制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于2020年完成。

(四)电镀工业专业电镀企业(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2020年完成。

三、核发机关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四、申请程序

纳入发证范围的石化、炼焦化学、平板玻璃、电镀工业企业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 85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HJ 854-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平板玻璃工业》(HJ 85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HJ 855-2017)等有关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