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首页 > 环保业务 > 行政处罚

蜀山区环保局关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蜀环罚字[2017]089号)

信息来源:蜀山区环保局发布日期:2018-01-22 点击次数:

合肥市蜀山区环境保护局

      

合蜀环罚字2017〕89

被处罚人(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7 年11722时接市长热线噪音投诉,对位于开福路与天狮路交口的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禹州·平湖秋月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夜间未经审批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扰民,有环境监察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施工照片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于2017年1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蜀环罚告字2017〕8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但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合肥市蜀山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1023001021000226968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蜀山区政府或者合肥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418号

联系电话:0551-65307098、0551-65307558

 2018118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