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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环保局关于张春的行政处罚公示(蜀环罚字[2017]092号)

信息来源:蜀山区环保局发布日期:2018-01-16 点击次数:

合肥市蜀山区环境保护局

      

合蜀环罚字2017〕92

被处罚人(单位):张春          

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30914****

联系电话152********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雷麻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30日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雷麻社区春经营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春养殖场进行现场监察,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情况照片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2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蜀环罚告字2017〕92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限于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合肥市蜀山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1023001021000226968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单位合肥三里庵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蜀山区政府或者合肥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418号

联系电话:0551-65307098、0551-65307558

 201819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