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首页 > 环保业务 > 行政处罚

蜀山区环保局关于孙东军的行政处罚公示(蜀环罚字[2017]090号)

信息来源:蜀山区环保局发布日期:2018-01-16 点击次数:

合肥市蜀山区环境保护局

      

合蜀环罚字2017〕90

被处罚人(单位):合肥市蜀山区小庙旺兴建材厂          

经营者孙东军 

工商注册号340123600036769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拐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22日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拐岗村的合肥市蜀山区小庙旺兴建材厂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情况照片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规定。我局于2017年121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蜀环罚告字2017〕9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生产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合肥市蜀山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1023001021000226968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单位合肥三里庵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蜀山区政府或者合肥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418号

联系电话:0551-65307098、0551-65307558

 201819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