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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环保局关于合肥市蜀山区高方汽车用品店的行政处罚公示(蜀环罚字[2017]080号)

信息来源:蜀山区环保局发布日期:2018-01-15 点击次数:

合肥市蜀山区环境保护局

      

合蜀环罚字2017〕80

被处罚人(单位):合肥市蜀山区高方汽车用品店          

经营者高成磊

工商注册号:340104600247356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稻香路1088号香山丽舍3幢商105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30日对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稻香路1088号香山丽舍3幢商105室的合肥市蜀山区高方汽车用品店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从事经营性喷漆,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情况照片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蜀环罚告字2017〕8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合肥市蜀山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1023001021000226968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单位合肥三里庵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蜀山区政府或者合肥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418号

联系电话:0551-65307098、0551-65307558

 201818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