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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即将出台

信息来源:合肥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7-08-15 15:09   点击次数:3053

    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合肥市拟制定《合肥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通过严肃考核问责,促进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和“党政同责”。
    考核将采用评分法,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双考核,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核成绩优秀突出的单位将进行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将暂停审批该地区有关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仍然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