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月亮湾路(水东路-天门山路)工程》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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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月亮湾路(水东路-天门山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和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月亮湾路(水东路-天门山路)工程》

附件:月亮湾路(水东路-天门山路)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pdf

批 文 号: 合环验﹝2017﹞161号

审批意见: 合肥市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验的月亮湾路(水东路-天门山路)工程相关材料收悉,经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结合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竣工验收调查报告,现将验收意见函复如下: 一、月亮湾路(水东路-天门山路)工程位于合肥瑶海区,东起天门山路,西至水东路,全长约1549米,红线宽30米,双向4车道、设计时速40km/h。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管线工程、照明工程及道路绿化等。工程实际总投资约876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70万元。 二、项目前期环评审批手续完善,你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2年3月20日通过合肥市环保局审批(环建审﹝2012﹞50号)。 项目建设基本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了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排放:项目区雨、污水管网分别纳入周边道路雨污管网系统;施工期---设置了沉淀池,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进行回用;含油废水进行收集不外排。营运期---路面雨水集中排放至道路两侧的市政雨水管网。 2、废气排放:施工期---施工便道合理选择;施工期间定期洒水;工地周边进行围挡,粉状材料进行罐装或袋装运输,堆放时用篷布遮盖。营运期---加强道路管理及路面养护,保持道路良好的通行状态,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公路沿线进行绿化。 3、噪声排放:施工期---未发生施工噪声污染投诉,在敏感点附近施工设置了移动式隔声屏或封闭的维护结构。营运期---本项目道路沿线目前均为商业交易中心或空地,原环评报告书涉及的2处居民聚集区敏感点(傅小郢与傅岗)已拆迁,现场验收调查时沿线无居民区、学校及医院等敏感点。 4、工程占地及土方:本工程实际永久性占地面积约3.13hm2;施工废弃物及时清运;项目施工完成后,对破坏的表土和植被进行了恢复,在道路两侧各设置路肩及边坡,并植草皮、行道树等。 三、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编制本工程的验收调查报告。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验收调查单位委托,对本工程进行验收监测,监测结果表明: 大气环境质量:沿线NO2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浓度限值要求。 四、你单位在建设月亮湾路(水东路-天门山路)工程过程中,基本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我局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五、要求在月亮湾路运营过程中做到: 1、你单位应及时协调国土、规划部门,在道路红线外划定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在此范围内不再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 2、管理维护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养护与交通管理,加强对沿线绿化工程的日常养护管理,切实保障良好的路域生态环境。 2017年8月21日 抄送: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市市政管理处、瑶海区环保局

批复日期:2017年08月21日

办理部门:行政审批处

联系电话:0551-63508116

传真:0551-63508116

通讯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与松林路交汇处(东北座)